1、市级审批
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审批。
2、权限下放到区县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生活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的通知(京政容发〔2013〕87号),2013年已将审批权限由市级下放**区县市政市容委。
此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权限陆续下放到区县。
3、后置审批、先照后证
2013年,新一届**出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把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转变职能突破口,陆续多批次公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4年1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进入“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备注:所谓的后置审批是指先注册公司,**取营业执照,然后在到有关部门完成审批工作。它代表了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
4、取消资本门槛
今年4月份出台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穗城管规字〔2018〕2号),取消资本门槛,对企业不再设置资本限制,鼓励小微创企业参与经营性垃圾处理。
5、取消行政许可
根据苏州市人民**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15]144号),苏州市已于2015年取消“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行政许可。通过此举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让拥有创新、**技术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有机会参与垃圾处理。
6、细化行政许可
上海市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细化分类为六类:
1.对从事陆域生活垃圾清扫服务的许可
2.对从事陆域日常生活垃圾收集服务的许可
3.对从事日常生活垃圾陆路运输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
4.对从事生活垃圾水路运输服务的许可
5.对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服务的许可
6.对从事生活垃圾中转处置服务的审核
广州市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细化分类为五类:
1.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
2.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粪便)经营性运输服务;
3.从事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
4.从事水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
5.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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